当事人 |
吴秀娟,刘天生,丁伟伟,王雨晴, 安徽一丞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云2901民初5826号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天生、安徽一丞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丁伟伟、王雨晴:本院受理原告吴秀娟诉你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2901民初58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