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勇,巧家县通乡油路建设指挥部,王兵,封文金, 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泸西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巧家县交通运输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622民初2509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兵、封文金:本院受理原告罗勇诉被告巧家县交通运输局、巧家县通乡油路建设指挥部、泸西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兵、封文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罗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销对王兵、封文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勇自愿撤回对王兵、封文金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622民初2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回对王兵、封文金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