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连峰,张贵禄,李翔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721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贵禄:原告刘连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是:一、由被告张贵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刘连峰偿还借款4000元,支付违约金410元;二、由被告李翔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贵禄、李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