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碧云支行 ,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503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琦: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150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碧云支行被告张琦、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碧云支行和被告张琦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张琦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碧云支行借款本金286952.64元、利息14480.46元(利息截止到2021年3月21日),共计301433.1元;并以借款本金286952.64元为基数支付从2021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息,罚息在利息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三、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遵义市奥特莱斯城市广场9号楼塔楼27-2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B105办公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2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