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邯郸市崇岳物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君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崇岳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君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