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懿震, 大连高新园区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天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市天运上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大连天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天运上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告大连高新园区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大连天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天运上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2799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大连高新园区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4%计算;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4%计算);二、被告大连天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天运上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 449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王某某、被告大连天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天运上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