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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文利,三四五, 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东营富赛能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中油畅达石油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海匡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油畅达石油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中油畅达石油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中油畅达石油有限公司、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东营富赛能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王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匡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一二立即偿付原告货款14534240.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40661.11元,共16974901.99元。二、被告一二按照14534240.88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3267297.35元。三、被告三四五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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