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世杰,项东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项东旭:原告孙世杰与被告项东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5315民事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项东旭给付原告孙世杰赔偿款15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项东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