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友平,赵艳玲,第三人-李翠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5876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艳玲、李翠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友平与被告赵艳玲、第三人李翠英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11民初587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张友平不服(2021)鄂0111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赵艳玲、李翠英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湖法人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