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加都,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4142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加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胡加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约履行保证责任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9968.7元及截至2021年3月30日的利息6353.22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胡加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