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田海胜,殷英军,马凤华, 中铁华电建设有限公司 ,宁晋县侯口乡营台中心小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0528民初364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殷某某、马某某、宁晋县侯口乡营台中心小学、中铁华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528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某某支付原告田某某货款377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并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向原告田某某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