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瑞娟,周新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26民初521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新剑(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526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新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瑞娟货款32,01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原告王瑞娟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4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向原告王瑞娟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周新剑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