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卢江春,王艺,高扬群,卢伸春, 兰州顺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西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甘0102民初140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江春、王艺、高扬群、卢伸春: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西路支行与被告卢江春、王艺、兰州顺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扬群、卢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甘0102民初14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卢江春、王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西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3180.7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1%计算至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卢江春、王艺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