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剑,魏勇, 萍乡旺昌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5953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勇:本院受理的原告萍乡旺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剑、魏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余剑、魏勇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萍乡旺昌商贸有限公司预付款136,023.1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