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明俊,张志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9民初473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志亮:本院受理原告何明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9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志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明俊偿还借款8,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780元由被告张志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四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