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台州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 ,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2民初369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台州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台州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焚烧一期GGH消白烟装置采购合同》、《焚烧三期GGH消白烟装置采购合同》。二、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台州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已付设备款共计280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8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台州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焚烧一期GGH消白烟装置设备及焚烧三期GGH消白烟装置设备。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840元,由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院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