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娟,李英,李丽,李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民终6342号,(2020)冀0102民初4964号 |
案由 |
继承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蓉: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娟、李英与被上诉人李丽、李蓉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民终6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二、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北路一印宿舍1-1-202号房屋由被上诉人李丽继承;三、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一印宿舍3-1-102号房屋由上诉人李英继承;四、被上诉人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上诉人李娟、李英支付李蓉继承的房屋折价款各130000元,由二人代管;五、上诉人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李娟支付房屋折价款400000元;六、上诉人李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上诉人李英和被上诉人李丽支付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各15082.21元;七、驳回李丽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上诉人李娟、李英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李丽负担5457元、李娟负担10950元(含李蓉应负担5457元,将来可在代管财产中予以扣除)、李英负担54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72元,由李娟负担3739元、李英负担3739元、李丽负担2494元。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