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民初10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亿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1、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104275841.79元;2、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96%计算利息及复利);二、被告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90000元;三、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止即2020年10月10日),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务,被告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的债权,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在永清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的编号为冀(2017)永清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91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财产在629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