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鹏,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802民初180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鹏与你单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豫080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折价补偿原告刘鹏渣土车运费损失432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以432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7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70%计算);二、驳回原告刘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