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金丽海,郑五妹,戴瑞金,范瑞龙,唐丽琼, 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川市兴庆区海天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银川市兴庆区海天建材经营部、金丽海、郑五妹、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唐丽琼: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海天建材经营部、金丽海、郑五妹、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唐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海天建材经营部清偿原告借款利息372603.06元及利息还清为止的复利,利息暂算至2021年8月23日;2.请求判令被告金丽海、郑五妹、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唐丽琼对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海天建材经营部的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