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银川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廊坊市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市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20707.31元、物业服务费128340.2元(以20元/月/㎡2为标准,共3305.67m2,自2021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并计算物业服务费至实际搬离商铺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296.69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款7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