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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焕梁,第三人-,杨川岳宗树, 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川: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张焕梁诉原审被告岳宗树、第三人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用330297.90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止)、违约金99089.30元,并承担租赁费用至实际退还租赁物之日止;3.被告返还原告脚手架95套、顶丝673根、钢管3327米、扣件5357套、竹架板149块、木跳板300块,如不能返还则按照市场价格赔偿原告15536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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