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甘会明,贵州分公司,左尧伟, 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504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尧伟: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15044号原告甘会明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审一案,本院依法追加左尧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前期工程补偿款960216.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60216.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补助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1、被告2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A309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