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韬, 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诉手续、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10时00分在光谷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