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凤,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502民初391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凤:本院受理的(2021)鄂0502民初3917号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凤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