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苌靖,王春玲,苌婧,张栋,于露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205民初115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栋、于露露:原告苌靖、王春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传票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205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栋、于露露偿还原告苌婧、王春玲借款本金244458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苌婧、王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原告苌婧、王春玲负担1301元,被告张栋、于露露负担4724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260元及送达判决公告费由被告张栋、于露露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