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信福,冷翠兰,刘佳,罗珊珊,朱子俊,刘运和, 荆州市金福塑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东方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002民初221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荆州市金福塑业有限公司、胡信福、冷翠兰、刘佳、罗珊珊、朱子俊、刘运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东方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荆州市金福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东方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69591.3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8日,利息8126.52元;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9591.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3%计算);被告胡信福、冷翠兰、刘佳、罗珊珊、刘运和、朱子俊在6000000元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荆州市金福塑业有限公司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