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丽丽,刘春尧, 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丽丽、刘春尧: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本院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