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凯辉,张守华,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凯辉、张守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布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