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达,宋琪,王达,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达;宋琪;王达:本院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