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童文生,杨上荣, 乌鲁木齐诚信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新0105民初473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上荣、乌鲁木齐诚信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童文生诉你们(2021)新0105民初473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0: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3楼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