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姜有军,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新0106民初3102号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姜有军: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有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6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