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河北非凡世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树海,龚振华,王巧红,郭锐,王炎天,王玉林,陈密如,闫香波,马立军,李志芳,何增云, 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2执异151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树海、龚振华、王巧红、郭锐、王炎天、王玉林、陈密如、闫香波、马立军、李志芳、何增云、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树海、龚振华、王巧红、郭锐、王炎天、王玉林、陈密如、闫香波、马立军、李志芳、何增云、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非凡世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审理后,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402执异151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21)冀0402执异15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