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吉大鹏,崔书伟, 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大鹏: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诉你和原审被告崔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再审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监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