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木伟,第三人-赵全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滨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全根:本院受理原告李木伟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滨河支行、第三人赵全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程序裁定、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是公告期满15日,定于2022年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