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洋,刘建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117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洋诉你(2021)鄂0111民初11788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刘建军向王洋偿还借款本金477895.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王洋负担420元,刘建军负担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洪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