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武汉分公司, 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南京艾小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2民初2139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艾小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南京艾小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鄂01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2021)鄂01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