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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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03民再32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洛阳市德众达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德众金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德众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德众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德众中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德众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德众美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美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洛阳乾元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德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汉宫汽车广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娟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3民再32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