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博,王杰,张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104民初213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杰、张飞:本院受理原告陈博诉被告王杰、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104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飞、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博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以上合计23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张飞、王杰承担。请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