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薛安伟,晁可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晁可:本院受理原告薛安伟诉晁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