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家营,赵志伟,王文祥,胡桂梅, 湖北元大生物能量平衡科技有限公司 ,日照慧诺经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鄂0691民初962号,(2019)鄂0691执异15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襄阳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日照慧诺经贸有限公司、胡家营、赵志伟、王文祥、胡桂梅:湖北元大生物能量平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69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及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鄂0691执异15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