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郝延峰,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盛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郝延峰诉被告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盛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鄂州市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审判庭(四)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