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翟振留,仇章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923民初25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仇章俊:关于翟振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1)豫0923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仇章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翟振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12%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总额不得超过原告翟振留诉请的252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1180元和保全费57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前述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