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魏巍,王大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1102行初38号 |
案由 |
行政行为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大伟:本院受理原告魏巍诉你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102行初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