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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魏巍,王大伟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豫1102行初38号
案由
行政行为
公告人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大伟:本院受理原告魏巍诉你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102行初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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