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崇胜,李宁,郭耀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4民初376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宁、郭耀清:原告肖崇胜与被告李宁、郭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永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宁、郭耀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崇胜借款557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5元,保全申请费3307元,合计12682元,由被告李宁、郭耀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潘法官:0577-67922619,浙江省永嘉县瓯北杏林路78号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