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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于瑞辉,张娜,王乾,常志和, 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冀0705执恢337号,(2021)冀0705执恢389号,(2021)冀0705执64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内容
于瑞辉、张娜、王乾、常志和:本院执行的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于瑞辉、张娜、王乾、常志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705执恢337号、(2021)冀0705执恢389号、(2021)冀0705执6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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