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于瑞辉,张娜,王乾,常志和, 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705执恢337号,(2021)冀0705执恢389号,(2021)冀0705执64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瑞辉、张娜、王乾、常志和:本院执行的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于瑞辉、张娜、王乾、常志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705执恢337号、(2021)冀0705执恢389号、(2021)冀0705执6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