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天津津能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进线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8民初136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津能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上进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津能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8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天津津能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进线缆有限公司偿付所欠钢芯铝绞线货款40,997.6元,并赔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至实际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元,由被告天津津能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