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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建,闫伟峰,段琳,邢红桥,高娜娜,刘鸿翔,李磊,柳鸿翔,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融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金建大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04民初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李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金建大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融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闫伟峰、段琳、邢红桥、高娜娜、刘鸿翔、李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本金11000万元及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的利息497.642705万元、复利14.499365万元,共计11512.142070万元;2021年1月27日后,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以11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计付罚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合同期内欠付利息497.64270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计付复利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河南金建大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融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李磊、闫伟峰、邢红桥、柳鸿翔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金建大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融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李磊、闫伟峰、邢红桥、柳鸿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有权就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北段西建安文化培训中心大楼(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平房权证字第F20081000518号,面积为20676.93㎡)及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北段西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平国用[2012]第SX-029号,面积为3993.30㎡)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受偿限额为1100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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