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玉来,栗文海,张芝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6民初8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栗文海、张芝华:本院受理王玉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26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栗文海、张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玉来借款本金60万元;二、驳回原告王玉来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