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孟军辉,丁艳燕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5民初116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艳燕:本院受理原告孟军辉诉被告丁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5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艳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军辉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每日15元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丁艳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军辉违约金15000元、律师费11000元,共计2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3848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320109058647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